“流量劫持”行为的罪与罚

发布于:2024-08-06 18:59:31

“流量劫持”行为的罪与罚(图1)

  明明想要浏览A网站,却在输入域名后被突然“劫持”到了B网站,而B网站的表象与A网站几乎一模一样。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流量劫持”成为危害网络安全的一大毒瘤。何谓“流量劫持”?“流量劫持”在司法层面如何认定?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2013年年底至2014年10月,陕西人付某和广东人黄某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进而使用户登录“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导航网站。两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给“5w。com”导航网站的所有者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2345。com”网站察觉后向警方报案,上海警方于2014年10月立案调查。2015年11月,上海浦东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付某、黄某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被告人付某、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是全国首起“流量劫持”刑案。

  王金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就上述案例而言,被告人付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二人具有自首情节,酌情减轻处罚,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王金省:《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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